【导 言】 《造梦次元角色订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基于《造梦次元用户协议》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规范和明晰公司和用户关于“造梦次元”角色订阅服务(下称:“角色订阅”或“本服务”)相关权利和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说明,本协议直接引用 《造梦次元用户协议》 中的名词解释条款。 【重要说明】 1.本协议中与您的权益(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包括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限制权利的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管辖条款等),公司已采用字体加粗的方式来特别提醒您,请您留意重点查阅。
2.用户应当确保在使用本服务前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毫无保留地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若用户无法理解本协议部分条款的,用户承诺在使用本服务前,向公司提出说明要求。若用户不同意本协议中所述任何条款或其后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则用户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用户同意,做出任何明示“同意”的操作(意思表示)或默认的继续使用本服务,均是做出同意“本协议中所述任何条款或其后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的方式。
3.用户确认并承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同意并遵守本协议,并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您未满18周岁,请您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使用条款,并在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后使用“造梦次元”。
2.用户知悉并确认,在公司提示用户已支付成功并首次展示角色订阅的任一标识后,本服务视为完成,即用户已成功开通角色订阅(下称:“订阅成功”)。
3.此外,为了提升用户体验,用户开通角色订阅的,公司将免费提供各项附赠的、有期限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同的“特权”、“头像框”等),具体以用户点击 “角色订阅”开通页面载明的内容及有效期为准。
4.用户理解并同意,公司有权随时修改“角色订阅”附赠的增值服务,并无需事前通知或获得用户同意。
5.用户理解并同意,本服务完成即用户订阅成功后,不能进行任何逆向兑换,不退还为人民币或其他任何法定货币。
2.用户承诺仅通过“造梦次元”官方接入或授权的渠道支付本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PayPal支付、网银支付、苹果内购系统等;
3.用户知悉并理解,不同渠道的渠道商可能根据其制定的渠道政策独立向用户收取渠道费,因此用户实际支付的费用可能因此而产生差异。用户承诺自行注意不同渠道的费用金额,并根据本人需要选取支付渠道。
4.用户承诺,将在支付本服务的费用前仔细确认账号、支付账户、支付金额、是否授权公司自动续费角色订阅等信息准确无误。用户承诺,由于本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错误、支付账户错误、操作不当、账号/支付账户存在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5.用户承诺,拥有支付渠道支付账户的所有合法权利或所涉及权利的全部合法授权。用户承诺有权合法、有效使用该支付账户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
2.因不可抗力(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政府管制导致的暂时关闭、病毒侵袭等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及不可归责于公司的原因而产生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公司对于非经公司指定途径/渠道获得的“角色订阅”服务不承担任何义务和/或法律责任。
2.前述内容一经在相关的页面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内容,同时公司将以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弹窗、邮件、站内信、系统通知、平台通知、网站公告等)提醒您更新后的内容,以便用户及时了解本协议的最新版本。
2.用户理解并承诺,若实施了上述“禁止行为”,公司有权单方做出以下一项或数项选择: (1) 永久封禁、限制用户账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2) 若用户的行为造成公司实际损失的,则由用户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若用户的行为疑似涉及违法犯罪的,则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做出前述(1)至(3)的一项或多项措施无需通知用户亦无需征求用户意见。本项权利的行使无期限限制。
3.此外,若发生以下情形,公司有权单方做出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所涉包括赠送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服务。 (1)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或有权的政府主管机关的要求; (2) 不可抗力(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政府管制导致的暂时关闭、病毒侵袭等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3) 为维护账号与系统安全等紧急情况之需要的; (4) 其他生效的规则约定公司可以做出相关措施的情形。
4.用户理解并同意,若由于获得订阅的指定虚拟角色自身原因造成其无法正常使用“造梦次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角色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等原因导致其间被封禁或限制功能),致使普通用户无法享受附赠的增值服务的,不属于公司违约。
2.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